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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债权人附和要件的证明窘境与确定规范东莞收账公司债权人附和要件的证明窘境与确定规范 这是全案最中心、最易发生争议的危险点。司法实践对“附和”的确定趋于严厉和形式化。 原告(主张债务转移建立方,通常是承担人或原债务人)的证明责任与危险: 举证责任极高:主张债务转移联络建立的一方,有必要对“债权人附和”这一积极现实承担严厉的举证责任。 证明规范严厉:债权人“附和”的意思标明应当明晰、具体、无歧义。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提供书面附和文件(如三方协议、债权人盖章/签字的确认函),或明晰的录音、录像等直接根据。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的断定明晰,仅有债务人在作业群中单方发送债务转移告知,而债权人未予回复的,不能视为债权人附和。 默示附和的确定苛刻:债权人单纯的沉默,原则上推定为不附和。只有当债权人作出足以推断其承受新债务人的行为时(如直接向承担人宣告催收、承受承担人的部分实施且未标明贰言),才可能被确定为默示附和,但证明难度极大。 被告(债权人)的抗辩战略: 中心抗辩:坚决否定曾作出任何附和债务转移的意思标明。 争辩反驳途径:质疑对方根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例如,指出“附和函”上的签字非自己所签,或录音录像内容存在编列、意思标明含糊等。 程序抗辩:即使有根据显示债权人曾知晓债务转移的协商,但只需其未作出明晰附和,即可主张债务转移不收效,原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并未革除。 本文由东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