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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债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民间假贷合同无效:

东莞收债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民间假贷合同无效:

1、一方以诈骗、胁迫的手法订立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2、恶意勾结,危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目的;

4、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5、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告贷人,且告贷人事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6、以向其他企业假贷或者向本单位员工集资获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告贷人牟利,且告贷人事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7.出借人事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告贷人告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依然供给告贷的;

8、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9、其他违反法令、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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