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收账公司如何界定“搬运夫妻共同产业”
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是否存在“搬运夫妻共同产业”的景象:
1.若一方在离婚前将个人银行卡中或夫妻共同所有的存款搬运给案外人,且无证据证明该转账具有合理性的,可以确定其存在搬运共同产业的行为;
2.没有实践的买卖合同关系或赠与关系,与他人串通,将不动产、动产过户给第三人的;
3.私自将产业赠与给与其有暧昧关系的第三者或与其熟悉的其他人,没有正当理由的,其实践仍是自己获利的;
4.制造虚伪“借款”官司,让配偶承当连带债务的;
5.以故意承当连带保证责任形式恶意搬运公司产业的。
本文由东莞收账公司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