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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债务纠纷请求先予执行办法东莞收账公司债务纠纷请求先予执行办法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定以前,为处理原告当前的日子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资产的临时措施。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求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请求人的日子或许生产经营的; (二)被请求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请求人提供担保,请求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请求。请求人败诉的,应当补偿被请求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本文由东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