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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债务纠纷请求先予执行办法

东莞收账公司债务纠纷请求先予执行办法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定以前,为处理原告当前的日子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资产的临时措施。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求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请求人的日子或许生产经营的; 

 (二)被请求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请求人提供担保,请求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请求。请求人败诉的,应当补偿被请求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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