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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债款人多方欠债,债款人受偿次序怎样确定?

成都收账公司债款人多方欠债,债款人受偿次序怎样确定?

 下面,成都收账公司小编将通过一个简略的案例,为我们进行具体讲

2013年5月,A向B告贷20万元,借期为两年;2014年5月,A向C告贷30万元,借期为一年,并以名下房产一套(价值40万元)作为典当担保,且办理了典当挂号。

2015年5月,两笔告贷均已到期,但A标明自己没有清偿才干。同年7月,B向法院申述,要求A实行还款责任。一周后,C也跟着申述,要求以典当工业优先受偿。

 经法院查明,债款人A除了上述房产之外,确无其他工业可供实行。在这种状况下,B和C谁是第一债款人?受偿次序又该怎样确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若干问题的规则》第88条第二款规则:多个债款人的债款种类不同的,依据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款,优先于金钱债款受偿

 据此可知,担保债款清偿时优先于一般债款,但需要留意的是担保债款(不动产典当)必须挂号方能发生法律效力,不然视为一般债款。

 本案中,债款人C的30万元债款是有典当担保的,且办理了房子典当挂号,依法享有就担保工业优先受偿的权力。至于债款人B的20万元债款,可另行向债款人A追偿。

 成都收账公司其他几种状况:

1、各债款人对实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即均为一般债款),则按照实行法院采用实行办法的先后次序受偿。

2、同一工业向两个以上债款人典当的,拍卖、变卖典当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则清偿:

①挂号的优先于未挂号的受偿;②都挂号的,按照挂号的先后次序清偿;③均未挂号的,按照债款份额清偿。

3、当一个担保物上典当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留置权→已挂号的典当权→质押权→未挂号的典当权,这样的次序优先受偿。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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