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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假设父亲作为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子女得到的身故保险金是否被优先用于偿还父亲的生前债务。成都收账公司假设父亲作为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子女得到的身故保险金是否被优先用于偿还父亲的生前债务。 2009年老张因为生意决议计划失误,终究导致公司破产,欠下外债500万元。祸不单行,在2020年6月,老张爱人一同遭受车祸不幸去世。老张的女儿在收拾爸爸妈妈的遗物时发现,老张在2013年给自己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为600万元,在购买保险时指定其妻子和女儿作为第一获益人,份额各占50%。2010年3月老张的女儿到保险公司请求理赔,领取了600万元的身故保险金。 此刻,众多借主闻讯找到老张的女儿,要求她以该笔保险理赔金金清偿老张在2019年破产时欠下的500万元债务。 遭到老张女儿的拒绝后,借主将老张的女儿告上了法庭。 那么,这笔身故保险金是否应该首要用于清偿债务呢? 要断定这个问题,首要要辨明这笔身故保险金的两个特色,即保险金特色和遗产特色。 假设该案中的身故保险金是老张的女儿作为身故获益人所获得的保险金,那么能够确定此保险金不是遗产,所以也就无须拿去偿还债务;假设老张的女儿获得的身故保险金是遗产,那么它就应该首要被用于偿还债务。 在上述案例中,老张一同指定了其妻子和女儿为获益人,而其妻子又和他一同去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承认身故保险金的性质呢? 依照《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当获益人和被保险人谁先去世无法承认或许一同去世时,应推定获益人先于被保险人去世。 一同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获益人为数人的,部分获益人在保险事端发生前去世的,约好获益顺序和获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获益人依照相应份额享有。 所以老张妻子享有的获益份额归女儿全部,也就是说,老张女儿的获益份额因此变为100% 总结来说,老张爱人一同去世后,老张所购买的保险,身故保险金的获益份额100%归老张的女儿全部。 因此,老张的女儿拿到的身故保险金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所以无须用于偿还老张生前的债务。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